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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主要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积极推进技能储备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学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其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工学院高级工科班、技师预科班、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开展劳动准备制度、雨露计划、技能扶贫行动、技工服务扶贫行动、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等技能储备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储备一批高素质技术工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前面列出的为牵头人)单位,下同)
2.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聚焦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实施就业技能提升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地方人才培育行动、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吸毒人员重返社会行动计划等,加强实用技能培训,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掌握至少一项技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部门、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企业员工培训为重点,推动企业完善员工培训体系,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以及通过在职培训等业务培训。在岗培训、技术竞赛、技能竞赛等方式。全面实施企业学徒制培训,统筹推进新型企业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充分发挥“金蓝领”培训品牌的引领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每年组织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教师赴国内知名企业和欧美等制造强国进行技能培训和学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农村、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协调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转岗培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再就业。落实帮扶企业稳定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技能支持,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双创培训范围。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行动,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并将其纳入创业范围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和扶贫重点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计划,对返乡创业领袖和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展企业领袖辅导培训,每年分批培养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团委、省妇联、省残联'联合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
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依法在当地设立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可以降低企业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本。企业接受学生实习而支付的报酬及其他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培训优势。继续推进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深入实施山东省名优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试点,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集职业教育、公共培训、技师培训、竞赛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于一体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任务。完善校企合作体系,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试点。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打造优质技能培训高地。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室、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建设,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基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依托各类职业学校和企业,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省级技能竞赛训练基地。分批建设并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训练基地。大力发展民间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免税、土地出让、财政支持、奖励考核等政策。培育职业技能培训龙头企业或机构,创建辐射全国的职业技能培训团体或联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9.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并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别以外的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评价,制定适应劳动者评价需求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建立新职业公开征集制度,规范新职业认定、发布、标准制定和技能评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多元评价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主体作用,完善宏观管理、标准建设、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服务保障等工作制度。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评价鉴定服务机制,培养社会化评价专家队伍。鼓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技能人才工作特点实施差异化的技能评估,提高评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建立以企业岗位培训和技术竞赛为主、省级竞赛与国内竞赛、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评价体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1.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采取“先预付后支付”和“信用支付”的方式。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等水平、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所有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均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按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重点工作,将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部门、省总工会、省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收的职工开展在职技能培训、新企业学徒培训、现代学徒培训,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政策。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一定标准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重大项目库的相关工种或列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相关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可以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14.落实特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针对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面临集中失业风险的重点群体,根据影响程度和规模制定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职培训时,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之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后,可适当给予就业补贴资金。对城乡初高中毕业生、未继续学业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其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等特定群体实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个体户军队干部、个体户退役军人、转业干部等,培训期间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15、建立成果积累和换算制度。鼓励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分制管理。拓宽职业院校学生职业发展渠道,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教育,并按规定颁发高等教育证书。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对接工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技术水平与收入福利挂钩。推动技能人才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技术成果入股、岗位分红、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增加技能人才收入。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和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支持企业按照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级别确定高技能人才待遇。落实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岗位聘任、职级晋升、参加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职责分工)
六、全面提升基础服务能力
17.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础服务平台。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整合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资源,建立部门间大数据共享机制,打破参与主体间“信息孤岛”,建设互联网化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立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的培训档案,实现政府补贴培训系统与考核、就业、社保等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农村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总工会、省团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推广数字化职业培训模式,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推广慕课、微课、线上线下结合等新模式,完善互联网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职业培训包开发技术规定,加快需求职业和特色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和使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将工艺美术、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健康卫生等必修课程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19.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导师数据库。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与职业学校双向交流渠道。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集团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合作学校发展,组织技术培训交流。与国际职业技能标准接轨,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分工负责)职责)
20.加强培训绩效评估监督。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实行分类管理,对培训信用优良的,实行优质优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信用不达标的,将予以禁止培训项目。对骗取、骗取培训经费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追回骗取、骗取的补贴资金。在职业技能培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七、强化组织保障
21.加强工作协同。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海洋战略等重大工程的重要任务。依托全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完善全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对培训计划进行协调管理。机构、信息和资金,建立终身职业技能统计制度,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技能齐鲁行”、“工匠精神进课堂、进车间、进车间”、“寻找新时代鲁班”等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加强工匠精神和劳动模范建设,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力的社会氛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厅司法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省团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增强财务安全。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使用就业补贴资金、失业保险资金、专项培训资金、大学生创业领军计划扶持资金、职工教育资金等,优化配置流程,并提高使用效率。地方教育费附加必须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企业要依法足额拨付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提供资金和捐赠。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分工负责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 年1 月28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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