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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权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目标责任制,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坚持市场主体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治源、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并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或者通过按照本办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法律。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违法承包、分包、非法分包、挂靠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督查。和拖欠工程款。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对象的联合惩戒。按照规定进行限制和处罚。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查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依法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保障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联等组织应当保障农民工依照职责依法领取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加强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条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热线、网站等渠道,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制。经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举报投诉。投诉人。
第二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等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期限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是农民工提供劳务的当期或者下一期。如果具体付款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不少于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金额、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支付情况等。扣除额、实际工资金额、银行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等。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工资清单。
第三章工资结算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工作但未领取工资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向个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