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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日,邵某加入浙江杭州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人员。他没有检查出勤或工作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底薪3000元,另加提成。一段时间后,邵某质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该公司认为自己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如果邵某不再工作,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于是,邵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邵某是该公司销售人员,不上班。因此,他被视为兼职雇员,不被允许工作。如果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邵某提供了公司每月工资支付明细、签订的营销协议、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等雇佣证据,证明公司以全职方式聘用其,但工作时间按不定时工作时间计算。
在仲裁员向公司解释清楚法律并告诉公司非正规就业也是全职就业的一种,与法律定义中的兼职就业不是一回事后,公司承认了自己的认知错误,但仍然强调:公司营销人员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邵某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不区分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期工作制。另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公司未经批准对销售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是不合适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更是错误的。
综上,公司应与邵某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因此,贸易公司应向邵某支付双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邵某的请求。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学吉、张斌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