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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才引进方面税收政策支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人才引进方面税收政策支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以下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描述的人才补助涉税问题要结合税收政策和企业实际才能判断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上述政府人才补助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是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即使不符合上述条件,作为收入核算后,又通过“工资薪金”全额进行了列支,也对企业所得税没有造成影响。由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是根据工资薪金总额按比例提取和准予扣除的,因此,企业反而有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看职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情况了。如果个人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达到了纳税条件,说明员工综合收入较高,那就应该依法纳税。
解答:
企业或个人取得收入,需要依法纳税,这是宪法的规定,也是每个企业与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问中的描述存在错误。
一、企业的税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可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满足条件的也可以作为不征税处理。
根据描述,企业收到的人才补助,是专款专用,应该是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只是其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收到市政府的人才补助,不会存在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即便是企业将收到的市政府的人才补助,那么在实际发放给员工时,也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因为收入与支出金额相等,也不会实际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也不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除非企业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没有依照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全部发放给职工,企业从中有贪墨的行为,差额部分肯定是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的税务处理
由于款项是由任职单位直接发给个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税务局12366解答,虽然是政府补贴资金,但是通过任职单位发放的,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需要预扣预缴多少,还需要结合个人的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来决定,单单仅凭2000元/月的补贴金额是无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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