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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人才公寓申请(南靖县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号码)

时间:2023-11-25 13:37:26作者:人才招聘无忧网 分类: 如何去人才招聘会 浏览:275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满足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有效利用和管理我县人才公寓,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平人才公寓申请(南靖县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号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为各类合格人才提供特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的住房。主要房源为南环路198号、南环路200号公共租赁住房2、3号楼。三期安置房4号楼502号、602号、702号、503号、603号、703号、政府7号楼。我县人才公寓以出租类型为主。

第三条人才公寓应当遵循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工作与居住平衡的原则。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的原则,合理安排新建项目,分批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第二章应用对象

第四条人才公寓具体申请者如下:

(一)遵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支持办法(试行)》、《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和《南京县F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支持办法(试行)》 《高层次人才评价和支持办法(试行)》等文件新推出特级、A类、B类、C类、D类、E类、F类等高层次人才,需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近五年经研究确定的省级引进学生、省级工程青年人才、市选拔优秀学生、市行业领军人才、市研究生引智计划人选、市级引进领域人才教育、卫生等领域以及符合《南京县引进人才》资格的“十大工程”人才,须在申请确认资格后3年内提出申请。

(三)县委、县政府“一案”引进的特殊人才或者省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引进的急需人才。

(四)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其他类型人才。

第五条申请人才公寓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为期不少于3年的正式劳动(雇佣)合同;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县无自己的住房(与父母合住家庭唯一住房的视为无自己的住房) ,而且他们在县里没有自己的房子。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及交易记录;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我县住房优惠政策(按照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用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直营公房或单位公房)和人才引进购房补贴等政策。

第六条夫妻双方均符合租赁条件的,标准高的一方应当按照标准高的原则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租赁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租赁政策不能与其他住房购房、租赁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对于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人才,租金补贴将在人才公寓交付入住后的当月停止。

第三章租赁方式

第七条出租人才公寓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殊人才出租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二)A类引进人才出租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B类引进人才的出租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四)丙类引进人才、省级博士生、市级博士生的出租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五)D类引进人才和省级硕士研究生的出租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六)E类、F类引进人才、市选拔优秀学生、市行业领军人才、市研究生人才引进计划人选、市级教育卫生领域引进人才、符合“十佳”的人才南靖县“引进人才项目”可入住,出租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七)对特别优秀人才,可通过“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租赁政策支持。

若上述人才所选房屋面积超过人才可享受的平方米数,超出部分的租金将由申请人全额承担。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县级人才公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公寓供应情况和人才条件分配,经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分配。有关领导单位。该程序是:

(一)注册申请。符合租售人才公寓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南京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申请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认证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雇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县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状况的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函》(附件2)。

(二)申请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单位公告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提交诚信承诺书。

(三)资格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进入排序阶段,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取消资格。

(四)综合整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中旬对所有申请者进行排序,优先考虑人才层次高的申请者,并按照从高层次人才到低层次人才的顺序进行排序。排序完成后,将根据物业及申请人的排序结果确定入围候选人。

(五)发行前公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入围候选人及排名结果,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六)公开选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组织和有关领导单位等部门组织公租房遴选。入围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字,以便选择住房号码。原则上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七)签字备案。租赁人才公寓分配后,15个工作日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分配公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审核——在程序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申请表及租赁合同复印件报县委人才办备案。未按时参加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和租金分配。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5年。

第十条人才公寓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相关使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并收回租赁房屋:

(一)人员关系调离南京或者不再在南京工作、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或者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人才公寓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共享机制,掌握人才公寓住房、租赁情况实时动态。分配,以及后期管理。

第六章责任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获取租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并在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委人才办和有关牵头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如有重大变动,将及时更新。涉及奖励、补贴条件与我县相关政策重叠的,按照“较高、优惠、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1:南靖县人才公寓申请表.doc

附件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doc

南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南靖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3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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